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宪忠,男,汉族,1951年2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宪忠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郑民再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宪忠申请再审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工资应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也不应以20年前的标准为准。陈宪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判决已对陈宪忠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充分释明,再审审查期间,陈宪忠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陈宪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宪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宪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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