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负责人:赵春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平安,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贾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担本案鉴定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贾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力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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