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安,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志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孟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刘丽伟,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一审第三人:王红韶(王韶杰),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保安因与被申请人郝志强及一审第三人刘丽伟、王红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保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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