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青林。
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歧,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喜照。
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青林、靳喜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郑州市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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