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书梅因与被上诉人张高杰、郑州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杰。
委托代理人:崔现成,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书梅因与被上诉人张高杰、郑州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高杰、王书梅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高杰、王书梅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7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高杰撤回起诉;
三、准许王书梅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张高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王书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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