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玉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学。
上诉人郝玉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李文学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郝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郝玉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上诉人郝玉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