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金香。
上诉人许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明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许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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