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家荣,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鑫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思达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强义。
再审申请人吴家荣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思达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家荣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及反驳对方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吴家荣原系郑州发电设备厂的职工,后郑州发电设备厂破产,并于1996年11月被河南思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吴家荣没有证据显示其与三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在1996年以后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故其要求三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吴家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家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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