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秀玲、罗继堂因与被上诉人张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继堂。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荣。
上诉人王秀玲、罗继堂因与被上诉人张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王秀玲、罗继堂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退还王秀玲、罗继堂。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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