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x,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xx,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秦xx,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付x因与被申请人秦xx、秦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x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房屋系申请人付x与被申请人秦xx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认定房屋系秦xx的房屋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虽说登记在秦xx的名下,但系秦xx出资购买,应当认定该房屋系秦xx的房屋。申请人申请称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付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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