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治辉。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
委托代理人文博。
上诉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治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文治辉的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文博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超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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