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苏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苏展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苏展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苏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苏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梁苏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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