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琴,女,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超,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敏,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李淑琴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淑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支持李淑琴关于误工费、伤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李淑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淑琴申请再审称应支持其关于误工费、伤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李淑琴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淑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淑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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