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春霞因与被申请人肖林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霞,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和瑞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林德,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春霞因与被申请人肖林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王春霞提供的证据及肖林德的自述相互矛盾。二、本案争议的48000元的欠款根本不存在,王春霞不欠肖林德一分钱。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春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春霞向肖林德出具欠条时不具有胁迫的条件并无不当,且王春霞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欠条是在胁迫下出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王春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春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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