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亚军与被上诉人韩倩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亚军。
委托代理人宋慧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倩男。
委托代理人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肖亚军与被上诉人韩倩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肖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亚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肖亚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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