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苒,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路修德,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文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1.5元,由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666.5元,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负担88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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