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475号
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党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素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素君。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宋都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孙素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0元,由原告河南润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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