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乙。
委托代理人申建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申某甲与被上诉人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申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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