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西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伟。
委托代理人毛喜乐,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西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华朝,校长助理。
上诉人毛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西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毛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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