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祯因与被申请人罗志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祯,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志杰,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罗祯因与被申请人罗志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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