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震原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平原新区原武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264号
原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震原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董事长。
第三人新乡平原新区原武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王丁,镇长。
委托代理人肖泽领、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诉被告河南震原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祥公司)、第三人新乡平原新区原武镇人民政府(下称原武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光普、原武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泽领、毛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减半收取58900元,由原告河南永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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