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枝。
委托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国顺因与被上诉人郑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5年3月26日9时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国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国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由朱国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闫天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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