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世峰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
被上诉人谭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世峰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吴某、谭某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周世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申请缓交,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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