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琴因与诉上诉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6:4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琴。
委托代理人罗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梦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琴因与诉上诉荥阳市城关乡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集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建国,上集社区的委托代理人李梦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赵琴与上集社区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集社区将其社区内的果园、“一家人农庄”饭店等承包给赵琴。
2012年12月30日赵琴以荥阳市上集一家人休闲农庄的名义与上集社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集社区将其社区西南面一块14亩的土地租给赵琴,用于“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30日至2042年12月30日,每亩地租金每年1000元,赵琴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交清下年度租金,否则上集社区有权终止合同。后赵琴未按时缴纳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金及14亩土地的租金,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1月14日解除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上集社区将该果园、农庄交由他人承包。2014年2月24日赵琴向上集社区缴纳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14亩土地的租金1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琴、上集社区双方2012年12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而双方关于“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故本案中租赁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且赵琴逾期交付租金,上集社区已于2014年6月13日向赵琴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故赵琴、上集社区的租赁合同已无继续下去的必要。赵琴要求确认上集社区于2014年6月13日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决上集社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赵琴要求上集社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无相关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琴负担。
赵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双方解除了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赵琴向上集社区缴纳土地租金时,上集社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收取了该租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上集社区的行为可以认定上集社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然而2014年6月13日在合同履行期间,上集社区却单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而原审判决却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驳回了赵琴的诉讼请求,明显系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不应涉及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案件。即使赵琴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上集社区也未以任何方式对赵琴进行催告,却径行解除了合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集社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或发回重审。
上集社区答辩称:一、赵琴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集社区享有合同解除权。2012年12月15日上集社区召开会议,明确涉案土地随“一家人农庄”一同出租,一同到期,这次会议上赵琴丈夫也参加并签名;同时土地承包合同也明确约定涉案土地租赁的目的是用于“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后由于赵琴未按时交缴果园、“一家人农庄”承包金及涉案土地的租金,经协商,双方解除了果园、“一家人农庄”的承包合同,致使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实现。因赵琴的违约行为致使上集社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向赵琴发出了解除通知,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上集社区通过招标、竞标的方式确定承包费后与赵琴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现赵琴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上集社区扣除赵琴租金是出于集体成员的利益考虑,并不是默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赵琴自行向涉案租赁土地倾到土方,造成土地荒废,并因承包经营不善,迟延支付“一家人农庄”承包金致使“一家人农庄”承包合同被解除。上集社区在退还“一家人农庄”承包金时才将租金暂时扣下,目的是赵琴将地上附属物清除后再与其进行清算。上集社区扣除租金的行为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默认。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因为赵琴与上集社区之前签订有果园、“一家人农庄”承包合同,为“一家人农庄”的扩建配套设施建设,赵琴又与集社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依附于果园、“一家人农庄”承包合同的。在果园、“一家人农庄”承包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则无法实现对“一家人农庄”配套设施进行扩建建的目的。在此情况下,上集社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解除权。上集社区是否有收取租金有情形,并不构成对土地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默认。因此,上集社区行除其法定解除权,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赵琴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苏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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