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利建与被告张建楠、郭守仑、河南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601号
原告:赵利建。
被告:张建楠。
被告:郭守仑,(系张建楠丈夫)。
被告:河南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建与被告张建楠、郭守仑、河南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通知赵利建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赵利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赵利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赵利建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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