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6:45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孙某某,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道民、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8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共同生活,2013年8月9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7月12日生育长女马某甲,2013年3月28日生育次女马某乙。因婚前缺乏沟通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马某某游手好闲,对孩子不管不问,经常对原告孙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9月开始分居。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女儿,被告马某某承担抚养费,婚前个人财归原告所有。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孙某某所说不属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为家庭琐事偶尔吵架也属正常,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8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共同生活,2013年8月9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7月12日生育长女马某甲,2013年3月28日生育次女马某乙,现两个孩子随原告孙某某一起生活。原告孙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后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庭审中,原告孙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无法认定原告孙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