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5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某甲,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师某某、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师某某、赵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宋会超
审 判 员 汪东安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