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扬与张建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再终字第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扬,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好,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扬与张建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姓名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冯扬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郑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冯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再审按冯扬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二、恢复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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