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王某甲,女,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汪东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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