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东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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