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莹诉王亚良同居关系一审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6:42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94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东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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