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陈金红,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原告张大文,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会永,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地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红、张大文诉被告吴会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金红、张大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会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红、张大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红、张大文撤回对被告吴会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红、张大文承担。
审 判 长 张 远
审 判 员 吴文佳
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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