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81号
原告贺某某,女,199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寇培英,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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