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长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张振民,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原告贾雪莲,女,196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青杰,男,1965年12月22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民、贾雪莲诉被告李青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以暂时不能查找到被告李青杰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民、贾雪莲撤回对被告李青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民、贾雪莲承担。
审 判 长 张 远
审 判 员 吴文佳
人民陪审员 李卫恒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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