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安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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