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岳某某A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40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
被告A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A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A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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