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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