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9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