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孙利锋,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洋,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银定,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利锋诉被告周银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利锋撤回对被告周银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利锋承担。
审判员 周雪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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