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201号
原告史松枝,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任红刚,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常晓斐,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松枝诉被告常晓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松枝撤回对被告常晓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3元、减半收取3726.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史松枝承担。
审 判 长 周雪平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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