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2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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