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国恩、何秋香、何晓红诉被告张永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8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何国恩,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何秋香,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何晓红,住山东省曹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富春,许昌市魏都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强,住许昌县。
被告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灵井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跃西,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岩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国恩、何秋香、何晓红诉被告张永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4月20日,原告何国恩、何秋香、何晓红以与被告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恩、何秋香、何晓红撤回对被告张永强、许昌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因三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何国恩、何秋香、何晓红承担。
审 判 长  周雪平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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