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凤花诉被告任永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7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52号
原告李凤花,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巴海伟、姜阳,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峰,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
负责人朱振洲,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凤花诉被告任永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原告本人病情恶化,整住院接受治疗,伤残标准和医疗费等赔偿金额暂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永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花撤回对被告任永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李凤花承担。
审 判 长  冯 涛
审 判 员  温 旭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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