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志猛诉被告张健广、王志云、浙江富东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6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64号
原告张志猛,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防,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广,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王志云,住郑州市。
被告浙江富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
原告张志猛诉被告张健广、王志云、浙江富东管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3月31日,原告张志猛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健广、王志云、浙江富东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猛撤回对被告张健广、王志云、浙江富东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志猛承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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