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6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0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宁,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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