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16号
被告郑道刚,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田恩琪、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新贵,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道刚诉被告乔新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本次事故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新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道刚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道刚撤回对被告乔新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道刚承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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