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3号
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B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恒干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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