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志华与被上诉人李雪丽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华,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丽,女,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王志华因与被上诉人李雪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志华、被上诉人李雪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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