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占明因与被上诉人万振立、祁海军、祁焕申、祁俊启、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2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占明,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振立,男,汉族,1953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海军,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焕申,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俊启,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九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彦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占明因与被上诉人万振立、祁海军、祁焕申、祁俊启、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峰、黄岗峰、被上诉人祁海军、祁焕申、祁俊启、被上诉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万振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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