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晓娜与被上诉人王钊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娜,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晓华,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钊,曾用名王斌,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斌,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晓娜因与被上诉人王钊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晓娜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华、被上诉人王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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