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朋薄与被上诉人胡永杰、胡文远、王素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3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朋薄,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运来,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月,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杰,女,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远,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华,女,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峰松,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乔朋薄因与被上诉人胡永杰、胡文远、王素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朋薄及其委托代理人乔运来、刘新月、被上诉人胡永杰、胡文远、王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峰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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